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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安监局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市安监局200612月下发了《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通安监[2006]179号),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作了明确,现作如下补充:

1、加油站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前,必须按照“8号令”的要求向县(市)、区安监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通安监[2006]179号文件规定的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安监局组织专家审查后,出具安全审查意见。

2、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储量超过2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设施,必须经过安全审查。县(市)、区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安全审查后,出具安全审查意见。

3、冶金、造船、轻工、机械、纺织、电子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置、设施的安全审查。此类项目,也必须按照“8号令”的要求,提供符合通安监[2006]179号文件规定的申请材料。部、省属在通企业及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审查后,出具安全审查意见,并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专家审查后,出具安全审查意见,并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4、蓄电池等其他凡是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8号令”要求,在项目建设前经过安全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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